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


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、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,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应每年在会员大会上述职一次。

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:

  (一)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(目标)的情况。

  (二)带领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。

  (三)工作思路及在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和效果。

(四)存在的问题和经验教训,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。

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,内容详实,注重实事求是。

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每次的述职报告要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并在协会内部留档备案。

第六条 本制度经2023121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