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监事制度


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会设监事1名,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三条  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。

第四条  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五条  监事列席理事会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
第六条 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
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
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
(四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 本制度经2023121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