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,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三条 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。
第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五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监事不参与表决。
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,接受会员大会领导,切实履行职责。闭会期间,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,行使监督职责,核实参会会员、理事资格和有效性,签名确认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。
第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。
(二)监督会员大会、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;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。
(三)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。
(四)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当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3年12月1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