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理事会制度


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。理事可连选连任。

第三条  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。

第四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
(三)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;

(四)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
(五)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
(六)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,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七)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;

(八)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;决定其报酬事项;

(九)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;

(十一)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第五条 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。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、监事参加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字确认,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存档备案。

第六条  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
第七条 本制度经20231215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