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会员大会制度


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》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
第三条  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协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
(二)决定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人选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、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;

(四)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;

(五)对协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;

(六)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;

(七)制定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;

(八)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四条  会员大会每届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方可执行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五条  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,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。

第六条  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,方可召开;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。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,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,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。

第七条  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,并由监事签名确认。

第八条  本制度经2023121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