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民主选举制度


第一条  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,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《天津市天津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 本会选举工作,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。

第三条  本会理事、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依照本会《章程》的规定选举产生。

第四条  本会换届选举工作,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。新一届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候选人,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,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,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。

第五条  本会换届选举,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,唱票人、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,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。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、唱票人、计票人。

第六条  投票选举前,由上一届监事依据《条例》和本会《章程》规定,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,核准大会有效性。选举理事会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;选举常务理事会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。

第七条  投票前,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。投票时,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首先投票,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。投票结束后,应当众开箱,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,做出记录。

第八条  计票结束后,监票人、计票人、唱票人应签字确认,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,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选票当场封存,以备查验。  

第九条  以威胁、贿赂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,一经查实,其当选视为无效。

第十条  本会理事、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,方能当选;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方能当选。

第十一条  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,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十二条  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的变更和增补

本会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在任期内,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,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,并及时填写《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》或《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》,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;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,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资格。

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,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。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。

第十三条  本会会长的变更

本会会长在任期内,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,会长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,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。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后,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,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。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,协会须按照《章程》相关规定,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。

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,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,完成审批程序,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。

第十四条  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,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。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,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。对会员的除名,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。

第十五条  登记管理机关依据《条例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,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。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,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。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十六条  本制度经20231215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,由秘书处负责解释。